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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城管临时工存在有其合理性dd-【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6 00:13:08 阅读: 来源:风扇灯厂家

专家称城管“临时工”存在有其合理性

“只要一曝出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地方政府就说‘这是临时工所为',除了把临时工当替罪羊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外,实际上也说明:临时工在城管队伍中都占有很大的比例。”8月17日,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就像城市综合管理离不开城管人员一样,在现阶段,城管临时工实际上应该叫做城管辅助人员,存在是符合实际的,不能因为恶性执法事件,而“一刀切”地否定临时工存在的合理性。

不可越过“行政处罚”红线

应松年教授指出,在现代社会,社会公共管理事务日益繁杂,而近年来法律对行政编制的控制又越来越严格,所以“临时工”进入政府部门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解释,正式编制的城管人员和“临时工”,在身份上是有区别的。“城管部门属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正式招聘的人员,是城管的体制内职工;而聘用人员实际上就是合同聘用管理,不是作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

“首先要明确,’临时工‘没有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应松年指出,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辅助执法人员协助开展执法工作,即所谓“临时工”,他们可以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提醒、劝说,但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当务之急是推动全国性立法

据了解,城管综合执法权,始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该法规定了“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这是我国城管队伍建立的基本法律依据。

应松年认为,我国各地城市发展状况千差万别,面临的城市管理任务、重心也各不相同,所以应该把城市综合管理权限归属于地方,让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行使这项权力。“而中央层面要做的事,则是推动全国性的城管立法,比如,由国务院制定一部法规,明确城市综合管理的法律概念、基本任务、基本原则、管辖范围、权力职责,明确城管人员的编制、体制、经费来源、职权、性质,特别是临时工的性质及地位、工作范围……等等。同时,要把目前国务院有关城管执法的一些规定也融入到统一立法之中。面对现在多发的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全国性立法才是当务之急。”

西安政治学院法学副教授傅达林也建议,国家层面的立法应重在明晰临时工身份,确定政府职能部门雇员的一般原则、基本标准等;至于临时工具体的数量、资质条件等可交由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立法规范。

同工同酬才能体现公平正义

在待遇上,应松年教授认为,同样的工种,付出同样甚至更辛苦的劳动,如果收入差别太大,肯定会让临时工积极性受挫。他建议,国家和地方在相应的立法设计中,要明确“同工同酬”的理念,即使因为各种原因,不能达到完全相同,但至少不能和正式职工待遇相差太多,否则就会寒了临时工的心,也无法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

在责任上,杨小军教授表示,如果临时工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引发类似于“城管打死瓜农”的恶性事件,那么城管人员和城管部门都要负起法律责任,而不应推诿扯皮。“临时工只要是给城管局做事,那么在执行职务过程当中,他捅下的所有篓子,城管局都必须承担责任。”

应松年强调,各地城管部门必须加强人员管理,即使是聘用临时工也应该制定相关的考核标准,不能随意任用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在上岗之前,必须要对他们进行岗前培训特别是法律知识的培训,让他们明确什么能做,什么则是绝对禁止的,对’红线‘划在哪里,要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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