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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电信日新驱动力2005年的立法冲动

发布时间:2020-02-11 06:28:21 阅读: 来源:风扇灯厂家

5月11日,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奚国华取消了原本安排的与香港互联网暨电信业联会的会谈,赶赴北京昌平长陵宾馆;新任信息产业部副部长蒋耀平临时受命完成香港电信代表团的接待工作后,也随即奔赴昌平,一道参加在那里召开的《电信法》立法工作会。

这是信息产业部在管局层面召开的最后一次意见征集会议。14日,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某人士就此对记者评价称,这标志着《电信法》立法工作基本完成征求意见工作,随即将转入正式立法程序。

他表示,以此为基础,信息产业部将很快形成《电信法》送审稿,提交到国务院,以备明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今年2月份,在信息产业部2004年中国电信业发展与政策通报会上,时任政策法规司司长蒋耀平曾表示,《电信法》在征求了国务院42个部委办的意见之后,争取上半年把送审稿报送国务院,争取尽快出台。

“电信法部长”

中央部委新一批人事调整催生了一任名副其实的“电信法部长”。

5月10日,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原司长蒋耀平正式升任信产部副部长,主管政策法规和外事工作,副司长郭福华则作为第一副司长暂时负责政策法规司日常工作。

蒋耀平此前曾先后担任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副局长、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主任、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等职,在管理、法律等领域皆有丰富的经验和素养,更是《电信法》立法的核心参与者和推动者之一。

上任当日,这位副部长即在《人民邮电报》大版推出《加快电信法出台保障电信业由大变强》的文章,系统论述了《电信法》出台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等纲领性问题。

业界评论人士称,这一举动的象征意义大于文章本身,他至少表明了一种姿态就是,《电信法》立法工作将成为蒋部长在任的重中之重。据称,蒋耀平副部长现在兼任的另一个职务就是,信息产业部《电信法》起草小组组长。

在今年初信息产业部2004年中国电信业发展与政策通报会上,作为政策法规司司长,蒋耀平在其施政报告中对今年的工作作了框架性安排,其中提出的6项主体工作中,共有4项涉及信息产业部法制建设工作。

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信息产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即国务院75号文)。随后,蒋耀平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出台了“75号文”的细化法规《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而对“75号文”和“若干规定”的具体落实也是信息产业部今年的主要工作安排之一。

《电信法》基本框架初成

《电信法》剩下的只是时间问题了。

据电信研究院政策研究所某知情人士透露,目前,《电信法》基本框架已经架构完成,以此次立法工作会议为标志,意见收集和细节完善工作也基本收尾,接下来就是一些程序性问题。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电信法》起草采取的是委托立法形式,即国务院委托信息产业部完成法律草案;而后将完成的《电信法 草稿 》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议;国务院法制办随后就草稿内容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展开调研;内容基本完善后,提交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最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提案,一般会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而后才交付表决。表决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并予公布实施。

电信研究院该人士称,《电信法 草稿 》成稿过程中,主要借鉴了美国、日本、德国、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同时总结了《电信条例》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经验。

据称,《电信法》立法遵循“打破垄断、公平竞争、优化配置、加强监管”的原则,主要着眼于处理电信管制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电信管制部门与电信企业、电信企业与电信企业、电信企业与电信用户之间的四种关系。

在法律框架上,目前完成的《电信法 草稿 》共有十四章,即总则、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网间互联、电信资源、电信资费、用户权益保护、电信普遍服务、电信规划与建设、电信业无线电管理、电信标准与电信设备进网、网络与信息安全、国家电信监管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中国政府早在24年前就开始了《电信法》起草筹备工作,并在1988年将其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2001年4月,信息产业部成立“《电信法》起草领导小组”、“《电信法》起草工作小组”和“《电信法》起草专家咨询委员会”,正式启动法律制定工作。

一法医百病?

《电信法》明年出台,除了事实以外,这几乎成了业界的一种企盼和寄托。

到时,牢骚是噎住了;尚有些纷乱的电信市场果真能一片宁静?

《电信条例》早在2000年就已经出台,而仅在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75号文”,随后又有“若干规定”接踵出炉,责成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且多处言称可以追究违规者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可以有针对具体案例的刑法、民法等。

违规者却从未收手。

匪夷所思的却是,电信相关法规触线者真正追究刑事责任的实例鲜有听闻——即使某些行为已经事实上触犯了刑法。

据统计,1998年至今,上报到信产部的互联互通恶性案件已达540起,至少影响到了1亿人次的用户使用,造成10亿元的直接损失和20亿元的间接损失。

一个农民可以因为截断光缆当废品出卖被送进班房,一个公司却可以破坏几十条光缆,造成大规模通信中断,而不会触及“破坏通信设施罪”。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互联互通不应该是一种单纯的公司间竞争问题,而是一个可以遵循法律程序的法律问题。

目前,互联互通司法解释已经形成审议稿,正由最高人民法院最后审议。我们期待它的及早出台,而与《电信法》一样,这不应该成为电信法制建设的全部。

也就是说,除了仅仅作为基础的法律法规以外,还应该有配套的电信法制制度建设以及意识培育等工程随步跟上。

电信增值业务的收费就是一个例子。

电信运营商、SP和用户之间存在实实在在的契约关系,但其中责权利如何明晰,目前,恐怕连运营商也难以一一 角濉1热纾 现在的情况是,由于是相对于SP向用户代收费,运营商会允许用户在增值业务结算时的拒交行为,而一旦出现纠纷,用户首先找的却是运营商。

一桩官司可以理会,运营商面对的却是上亿的用户,有没有健全的机制应对这些可能的法律纠纷,或者,首先,运营商们有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意识?这些都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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